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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调整工伤生育险费率

点击次数:71813  更新时间:2015-11-23 9:39:27  【打印此页】  【关闭】
 

我公司调整工伤生育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下降0.15%  ◆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0.5%

  近日,按照德州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5]90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德人社[2015]91号)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公司工伤和生育保险基准费率实行新政策。调整后,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下降为0.65%。

为使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省人社厅、财政厅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并分别对各有关单位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准费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费率标准自十月起执行。

其中工伤保险的费率调整根据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我公司属于土木工程建筑业,在行业类别中属第六类,并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因此我公司的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降低到了0.6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一至三年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一次浮动调整。

我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降低同时体现了我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重要性与良好成果。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与德州市是一致的,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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