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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不同

点击次数:71759  更新时间:2015-8-31 16:04:51  【打印此页】  【关闭】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不同

2015年,国家税务部门将逐步完成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我们市政行业作为建筑安装业的一部分也将迎来营改增的到来。

在营改增来临之际,我们财务部组织了对营改增的学习与讨论,总结了对有关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在成本核算及利润核算完全不同,在营业税下将购进货物时发生的税额计入成本费用;在增值税下将购进货物时发生的税额不计入成本费用,而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会计上对两种税核算的差异,将导致企业的利润产生差异。其次是在税款申报及缴纳的不同,营业税时施工企业只面对地税部门,以工程结算价款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增值税是国地共享税,营改增之后国税、地税都要面对,由于增值税实行抵扣制,每月在以工程结算价款计算销项税额外,还需要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等环节涉及增值税的核算,并且还涉及到对所有需要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认证。

最后是规范会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在营业税下市政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降低采购成本,通常会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的提供者。但是在营改增后,这些单位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的税负增加,导致企业的利润下降,因此在相关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总之,营改增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改革对于施工企业会计的核算是具体而深刻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共同面对,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应从企业的经营方式和自身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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